我昨天在PLURK上寫了一篇內容,因為昨天看了一則新聞,一時之間感到相當憤怒,因此魯莽的發言,在此感到相當不好意思。在此跟各位讀者道歉。
「碩士生命案 5嫌持公園木樁逞兇 不是飆車族」裡面的這一段:
一開始警方從地上輪胎痕研判,懷疑是飆車族或是私人恩怨,但一般飆車族都會攜帶刀械,兇嫌當時卻是拔公園木樁打人,可見是臨時起意,因此確定不是飆車族所為。
我不該說這樣的推理只有他媽的狗才信。
我相信這一定是個巧合,絕對跟這位已經離職的蘋果記者所說的沒有關係。
從YY車隊以降,警察對飆車族(嚴格說來,是內容寫了「飆車族」三字的任何新聞)聞之色變,原因是警政署長侯友宜後來下了一道命令:若轄區內有飆車族出現,而警方未採取強勢作為的,將從嚴議處當地局長、分局長。
於是,對某些怕事的警察而言,飆車族三字成為禁令,所有飆車青少年發生打砸事件的,警察都會把記者拉到一邊,用盡各種方式說服他「那不是飆車族啦,那是青少年超車發生糾紛」,或是「那是青少年尋仇,只是他們的交通工具剛好是機車」等等,一些似是而非的論調,常把記者們搞得哭笑不得。
在警察的定義下,飆車族是指「三人以上、以街頭飆車為組織目的之一的犯罪組織」,在此嚴格定義之下,幾乎全部新竹縣市的飆車族,只剩下被破獲的YY 車隊才符合定義,其他的「青少年打架糾紛」都不能寫飆車族;寫了,這記者就是「配合度」差,想去警局探消息,會被消極以對,至少絕不會有警察願意與你為友。
我想那些人如果拿路邊撿來的木樁打死人,他們不是飆車族,應該是木樁族。
如果他們拿路邊撿來的鋼筋打死人,他們不是飆車族,那應該是工地族。
如果他們拿路邊撿來的柺杖打死人,他們不是飆車族,那應該是柺杖族。
如果他們拿路邊撿來的大鎖打死人,他們不是飆車族,那應該是大鎖族。
因為你看警方多麼認真,不但上級震怒之後不到一兩天就快速破案,而且還很費心的註明擔心我們誤會,怕我們搞錯以為這些人是飆車族。
我們真的必須要相當感謝警方在這部分的幫忙。
因為才不過兩年前,警方才特別呼籲過:
各位要小心點,我們在這邊討論可得當心不要觸法喔!
媽的,到底要這些當官的要多少年才會明白,網路轉寄信件叫做人民的恐懼,而飆車族存在於否從來不應該由警方來定義!
有時間去領幸福城市的獎項和抓學生轉寄信,為啥這些飆車族就是抓不完啦!
Luci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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