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5-01 , 星期二

文章分類:舊文章

這是三月二十六日蘋果日報的報導:「【石明啟╱桃園報導】桃園機場消防隊分隊長趙令貴一家三口,前天凌晨開車南下喝喜酒,行經桃園市一處路口,被酒駕、闖紅燈男子駕車攔腰撞上,造成後座妻子、女兒,全身多處骨折送醫不治,趙令貴的女婿向警方哭訴,妻子懷孕兩個月,這起車禍變成兩屍三命。警方訊後依過失致死、公共危險罪嫌將酒駕男子送辦,檢方複訊後以八萬元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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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又發生了好幾次這類酒駕的事件,光是同一天的報導就分別是兩屍三命和一死三傷。我實在不能理解台灣的酒駕罰則為什麼輕到毫無嚇阻力?

我在三月二十六號寫這篇文章給新新聞週刊的時候,狀況就已經很糟糕了,沒想到後續還有更誇張的事情發生。這些酒駕者不只傷害自己,危及他人,甚至更輕易的拆散了一個家庭,瞬間讓一個國小二年級的小女生失去了爸媽。

去年年底的時候,台灣才因為女消防員值勤的時候被撞到截肢而修法,但也不過就是把罰則修到酒後駕車致人於死可判七年以下而已。

為什麼說不過才七年?請想想看,在無法清楚做決定的狀況下開著車子上路,跟閉著眼睛拿著散彈槍隨便開槍的差別在哪裡?說這兩種行為都一樣有不確定殺人故意其實一點也不算過份啊。但是相比其它國家的處罰,台灣的酒駕處罰就是比較輕;甚至網友還曾經提出,如果今天你想殺一個人,不如趕快喝幾杯酒之後用車去撞死仇人,比用刀或槍殺掉他被判的刑責可能還不到一半。

會出現這種可悲,但是卻讓人無法否認的說法,你真的覺得這是一個人權高漲的社會嗎?是啦,在我們的社會中,犯罪者人權永遠都被優先照顧,即使罪刑已經夠輕了,但執行起來卻是更為鬆懈。

看看美國的酒後駕車處罰吧,一九一零年紐約就先通過了不得酒後駕車的罰則,一九一一年中華民國創立之時,加州也通過了酒後駕車的罰則。如果你進一步查詢,就會知道酒後駕車一旦被查獲,駕照就會當場被沒收,如果是累犯還會被吊銷七年之久,更因此必需購買昂貴的保險。更不用說如果真的在酒駕車禍中肇事致人於死,檢察官還可以求處二級謀殺罪。

在國政基金會研究員蘇子喬的評論文中清楚的指出:「以加州為例,初犯、無人員傷亡、無逃逸行為的酒駕者所面臨的懲罰是吊扣駕照6個月,罰款1500~1800美元。在5年之內再次違反,吊扣駕照兩年,罰款和刑期加倍。如果駕駛者在7年內有3次酒後駕車被捕的記錄,將會被控以二級謀殺罪,即使駕車人並沒有造成任何人傷亡,照樣會被控以謀殺罪。對于二級謀殺罪,最高甚至可適用死刑。」

更別提日本新修正的道路駕駛相關法規中,如果一旦酒駕被查獲,提供車輛給他駕駛、提供酒類給當事人飲用(包含店家)、甚至是要求當事人開車,和只是坐在前座和後座的共乘者,通通都要處罰!

如果拒絕酒測,還有三個月以下刑期的刑事罰則!

(https://www.npf.org.tw/post/1/10170 國政評論:憲政法制組高級助理研究員 何展旭)

看看台灣的酒駕者和相關的處罰,我們到底為什麼這麼寬容?難道社會因為酒駕而造成的損失還不夠嗎?

Lucifer

好文傳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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