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9-08 , 星期四

文章分類:舊文章

有一家餐廳推出了吃到飽的套餐,一餐八九百塊,結果卻因為餐廳本身的服務安排和備料的關係,客人經常吃不到想要吃的龍蝦鮑魚,甚至花太多時間在排隊;一氣之下,這些客人紛紛向主管機關投訴。

結果主管機關們埋頭努力開會,奮力得出了一個結論:「日後將要求餐廳檢討吃到飽方案,因為業者一開始用吃到飽來吸引消費者無可厚非,但讓比較會吃的人吃掉太多不符合經濟學,因此未來業者要推出新的吃到飽餐廳時,主管機關將會審核是否擁有提供吃到飽餐點的能力,並且主張吃比較多的人必需要付出比較多的錢。

餐廳推出吃到飽方案這件事情是自由市場經濟的行銷法,所謂的主管機關應該管的是要讓推出吃到飽服務的業者履約以便保障消費者,而不是一方面過度管制去要求吃到飽餐廳要經過審核,另一方面卻又站在業者那邊指責消費者應該要多使用多付錢,因為消費者僅是遵守餐廳的規範,現在卻又被指責過度吃飯,豈不冤枉?

你會覺得這很荒謬,不可能發生在台灣。但這就是不久前NCC針對台灣電信業者吃到飽方案的決定。根據中央社24日的報導,NCC「擬成立工作小組,要求電信業者加速硬體建設,改善上網速度,並檢討「吃到飽」資費方案,允許電信業者調整或取消。」

筆者從數年前開始,就曾經參與過華文區多次電信網路科技相關的會議,並且擔任3G時代電信業者應該如何協助消費者使用網路服務等議題的主講者。3G吃到飽方案早在2008年到2009年之間就已經對於先取得執照的歐美電信營運商造成困擾,我記得某大國際系統商當年所提出的數據是,在巔峰通訊時間,5%的使用者佔據了50%的頻寬,因而導致系統滿意度的降低和上網速度的緩慢。

(當然我說的套件不是這種)

但是,NCC諸公們所不知道的是,各大系統商們早在當年就已經提出了相關的套件,從機房端調降這些用戶的優先權,許多電信業者也已經悄悄的購買了這些套件,一方面在機房端限縮某些大流量網站的(如影音網站)與使用者之間的流量,一方面調降這些重度使用者本身連線的流量與優先權。這也正是因為如此,FCC今年才會修訂相關的法律。(這部份請見文章最末端)

這在電信業者根本就是行之已久,只是消費者不知道而已。也正是因此AT&T才會在今年七月宣布重度使用者如果超過某一累積流量限制,將會限制其使用優先權。所以,換句話說,在商業市場的正常運作之下,如果台灣的電信業者真的因為某些人用吃到飽分給一百個人使用而影響到其它人的正常使用,那應該是企業自己要解決的問題,而如果重度消費者權益在這個時候被侵犯,那就是雙方之間的合約問題,哪需要用到NCC從最源頭來管制?

而Business Insider也在去年就分析為什麼各電信廠商會開始想要取消吃到飽方案,原因是因為語音服務的收入持續下降,所以他們想要提高資料傳輸方面的收入。也就是說,這其實是一個商業上的經營決策,根本不需要政府單位的介入。而消費者所抱怨的3G上網慢吞吞,實際上根本就有業者端的解決方案,當然更不需要政府跑來變相譴責網路重度使用者的政策調控。

更關鍵的是,吃到飽方案在台灣對使用者是一個安心使用網路環境而不必被收取高額費用的保障(也就是所謂的Always Connected),就如同許多人去吃到飽餐廳是為了吃想吃的東西,而不是為了賺回自己付的錢是一樣的。

台灣許多智慧型手機的風行,甚至是APP創業的潮流,很大一部份都是來自於吃到飽方案讓我們可以自由的下載Android Market的試用版,在交通工具上一邊移動,一邊使用iPad連上社群網站。

但如果你每天下載五個試用版,在Youtube或是Hulu上面看十個影片就動輒超過目前電信業者嚴苛,且超過額度之後極為昂貴的費率的話,請問還有多少人願意繼續使用智慧型手機或是行動上網?

更別提現在許多軟體都有自動上下傳功能,極難加以限制。Google+就有立即將你拍攝的照片自動在背景上傳的功能,許多以決定你位置來提供相關服務的APP也會在背景取得你的GPS設定和傳輸資訊;如果由NCC主導吃到飽方案在台灣銷聲匿跡,我們還有可能談笑自若的使用這些服務嗎?

還是老話一句,商業的歸商業、技術的歸技術、政策的歸政策。NCC在這個上網民怨反應後的處理方式,實在不夠聰明,以NCC的高度和權力,其實有更多方有利的方法可以解決這個民怨的。

下面這其實是今年初寫的另一篇文章….

如果說台灣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是仿照美國的「聯邦通訊委員會」(FCC)而成立的獨立於行政體系之外的組織,那麼我們至少應該要期待他們能夠追上真正的資訊趨勢,做真正該做的事情。

所謂真正該做的事情就是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在2010年底通過的「網路中立性保障」(Net Neutrality),也就是為了確保創新者和新進業者者能夠在網路上有所發揮的舞台,FCC要求各大ISP業者必需公佈明確的網路管理規範,不得限制消費者存取合法網站的合法內容,當然更不得限制消費者存取競爭對手的網站或服務或是程式,也就是不得在不同服務上有不同傳輸速度限制的差別待遇。

這個保障網路中立性的提案其來有自,最早的時候爭議來自於2007年時美國最大的ISP之一Comcast被檢舉利用內部手段,不當的針對使用P2P提供大量資料下載的用戶在未告知、無預警的狀況下限縮了使用者的頻寬;因而被認為違反了相關的契約以及言論表達的自由,因此最後FCC裁定從2009年開始,Comcast必需取消這種限制,並且賠償這些客戶的損失。

但沒想到在2010年四月的時候,美國聯邦上訴法院又推翻了FCC的這個決定,認為FCC無權要求COMCAST遵守網路中立性,因此FCC所做的這樣決定無效。當然這樣的決定引起了極大的迴響和反彈;甚至導致在當年八月時,內容提供者Google和頻寬提供者Verizon聯手又提出了另一個受到不少挑戰,但同樣堅持網路中立性的建議給FCC,Google的CEO Eric E. Schmidt再受訪時對記者表示:「未來如果又有兩個像是Google創辦人一樣的創業家想在車庫創業,他們會非常需要中立開放的網路。」

在民間和企業不停的協商、爭論和要求之下,FCC終於在2010年十二月底,通過了保障網路中立性的要求。歐巴馬對此表示:「今日的決定將能夠保護網際網路的自由與開放的天性,並且同時鼓勵創意,保護消費者選擇,以及捍衛言論自由。」而在聽證會中FCC的主席Juilus Genachowski也表示:「我們首次擁有保護基本網際網路價值的法律。這也是第一次我們擁有可以執行的法律來保障網際網路的自由與開放。」

如果這個規範如此受到讚頌,那麼台灣有沒有類似的計畫呢?NCC的大老們有沒有類似的規劃呢?

答案是沒有,至少從公開的資料上看不出來。(新的電信法草案裡面也沒有….orz….)

而台灣有沒有類似的違反網路中立性的狀況呢?答案是當然有。之前不同ISP之間的阻斷流量就時有所聞,而某些ISP連接特定服務(包含Youtube等等受歡迎的服務)速度就會驟然減緩,甚至一直無法正確連線,這當然更都是公開的秘密了。

而未來,在台灣,創新的服務和懷抱著勇氣創業的年輕人所構想出的新網站和新點子是否能夠獲得保護公平的競爭?

甚至在未來台灣消費者必然耗費更大量的時間在網路上的趨勢下,國民的基本權益和言論自由會不會被ISP所壟斷和影響,也都是毫無保障或是規劃……

唉,人家都已經上太空了,我們還在殺豬公啊。

Lucifer

嚴肅談完還是看個輕鬆的吧。最近好像都沒有原幹惠類型的新寫真女星出現啊…..orz….

順便提醒大家中秋節要吃柚子。

好文傳千里

Facebook 留言

追蹤我們的社群

追蹤我們的社群,了解最直接、最內幕的第一手消息

追蹤我們的社群

追蹤我們的社群,了解最直接、最內幕的第一手消息

購賣朱大衣服傳送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