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5-15 , 星期日

文章分類:舊文章

這是回應雲林縣政府社會局來函要求列席決定裁罰與否的回應書:

敬啟者:

雖然本人非常樂意配合前往列席親自說明,但因貴司來電說明時間難以調度,故此僅能以書面文字搭配圖片及影片加以說明,希能使主管機關更為瞭解本案純為社會公益之社會運動,並無違反相關法律規範之處。

貴司來文要求說明之事件顯係本人於部落格撰寫之紀念悼念雲林縣遭遇不幸喪命之犯罪被害人葉于嘉小妹妹,並推動追悼活動,及相關立法及社會運動之系列文章。

茲列表如下:

當社會有人犧牲了…..

為她完成那未完成的故事……

葉爸爸葉媽媽的話,和一百七十九張卡片….

社會的改變,在於從悲劇中記取教訓….于嘉法案的進展。

為求慎重,及說明本人相關文章之內容及其影響純為社會公益之追悼及紀念,並附加後續修法、增加民眾參與之社會運動,因此除檢視相關法律之條文,並從立法原意分析該條法律所維護之社會及個人法益在此是否有受到侵害。

故援引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號修訂之性侵害犯罪防制法第十三條之立法原意及條文如下:

第十三條 (全文修正)
條文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前項物品或採行其他必要之處置;其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但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必要者,不罰。

理由   

一、原條文第十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廣告物、電腦網路之涵蓋範圍較宣傳品、網際網路為廣,而新興形態之電子訊號產品,亦應納入規範,爰酌修第一項序文。又被害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其智慮未成熟,為保護其權益,縱經被害人同意,亦應不得揭露其身分資訊;又偵查之資訊若完全封鎖,於偵查犯罪或有不利影響,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三項亦有得公開揭露之例外規定,爰修正但書規定。
三、因廣告物、電腦網路、電子訊號等媒體,各有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非僅新聞主管機關而已,爰酌修第二項處罰機關;又現行規定之處罰對象為負責人及行為人,惟其認定十分困難,爰酌修處罰對象為傳播媒體,並提高罰鍰額度及增列相關沒入或其他處置規定;惟性侵害犯罪事件若為社會矚目之重大治安事件,適度之報導對維護治安、安定人心、澄清視聽及防止危險擴大有所助益,則應允許媒體揭露報導,爰增列但書規定,以符實際。
  四、原條文第三項已修正移列為第十一條第二項,爰予刪除。

另援引制訂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四十六條之立法原意如下: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四十六條

第四十六條 (制定)

條文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遭受第三十條或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兒童及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有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之情事者,亦同。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
  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理由   

為落實兒童及少年之保護,參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相關法例,以強化對於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之保密工作,以免造成兒童及少年之二度傷害。

詳閱兩項條文之立法原意之細節後,可得知其中之部分關鍵在於是否符合立法原意中「為公益目的者」,其在立法源由中之說明部分為:「惟性侵害犯罪事件若為社會矚目之重大治安事件,適度之報導對維護治安、安定人心、澄清視聽及防止危險擴大有所助益,則應允許媒體揭露報導,爰增列但書規定,以符實際。

本人之系列文章之所有關於受害人之資料皆為獲得家屬同意所取得,相關影片為協助其家屬所進行之網路追悼活動,希望廣大民眾能夠記得葉小妹妹短暫但讓人惋惜的一生,並給予家屬支持,並進而推動社會進步之修法及反省。

葉小妹妹的家屬在受訪時則是表示:「對她的不捨難過之外,那網友的力量就是要監督政府趕快把相關的法案有缺漏的地方趕快彌補過來。這樣子不要再有下一個受害者。」

「我知道這個很難,可是我們希望政府可以趕快幫忙我們這樣。雖然我們這裡真的很鄉下很弱勢,可是我們不要放棄這個希望。然後也感謝北部比較有力的人士可以來幫忙。」

葉小妹妹的父親也在受訪時表示:「在短短的期間,就已經收到那麼多的英文書本,在這裡非常感謝各位網友的大力支持,非常感謝。」

「這段時間來大家網友的關心,我在這裡致上十二萬分的謝意,你們這樣大力的支持,凸顯這個社會法令的需要修正,非常的感謝。」

期間亦曾多次詢問葉家人如此追悼活動是否會造成家人二度傷害,葉小妹妹的雙親都認可網友的來信是非常重要的精神食糧,協助他們度過喪女之痛。同時本人及團隊亦曾協助呼籲網友不要再度轉貼當初有葉家人聯絡電話的協尋啟事,避免造成進一步的困擾。

故,相關之系列文章不僅協助葉家人獲得社會廣大支持,同時所發起之追悼紀念活動,亦同時造成社會大眾起而行之,參與社會運動之效果。

根據初步的統計,寫信安慰葉家人之信件已有三百四十一封,捐助成立葉于嘉英文圖書館之書籍已有九百五十六本。後者已獲當地鄉公所同意協助規劃空間及安排藏書,預計於書籍數量達到規模後,開放當地所有鄉民及小朋友使用,除增加當地的英文圖書資源之外,更希望鄉民於使用這小小圖書館時,可以追思不幸殞命之葉小妹妹,希冀可撫平社會及葉家人之傷痛。

同時本人更為此走訪多位立法委員,除協助劉建國委員錄製性侵害防制法修法公聽會並將之公佈於網站上供網友參與、分享之外,同時亦協助劉委員報導其修法草案之連署及修改進度,並且協助邱毅委員公佈及推動「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修正案,該案已經完成連署並等待司法及法治委員會審查中。

同時,本人更進一步協助邱毅委員草擬追蹤並登記性犯罪者之「性侵害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修正案」草案,並已經於五月四日完成十九名立法委員之連署,等待司法及法治委員會審查中。

同時在Facebook相關頁面上,有超過七千伍百名網友連署,希望相關法案命名為于嘉法案;其社會效應及所推動連署、立法草案、書籍之捐贈及紀念圖書館之進行,亦彰顯了本人系列之文章及追悼活動,確實符合法條立法原意中所提及之維護治安、安定人心、澄清視聽及防止危險擴大之公益事由。

隨文附上相關影片及修法內容,請參考。

另,此兩條相關法條之立法原意中,其目的亦非限制後續的追悼活動,當事人葉小妹妹已經不幸被剝奪了生命,相關法條本來目的為避免當事人及家屬遭到二次傷害,且避免媒體從案件之報導中獲取利益;但若將此二原先為保護當事人之法條做過度嚴格之解釋,恐將剝奪家人及朋友追悼過世至親好友之權益。受害人不但遭遇橫禍喪命,連其被追思懷念其姓名之生前事蹟之機會亦被剝奪,形同將被害人在社會上所留下之痕跡全盤抹煞,反違背了法條原先之維護治安、安定人心、澄清視聽之用意。畢竟,撫平家屬之創傷,追思悼念,讓其獲得社會之支持與關切,亦為社會自發性保護機制之一環,懇請各位專家學者考量。

以上內容,即為本人針對審查會議之書面答辯書,供相關單位參閱。

朱學恒

好文傳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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