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5-03 , 星期二

文章分類:舊文章

最新消息:本法案已經排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民國一百年六月一號的審查議程中!

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居住在加州的一名小女孩Polly Hanna Klaas邀請了兩名朋友到她家過夜。當她打開臥房想要拿睡袋的時候,發現有一名入侵她家的男子拿著刀子指著她。這名男子把其他兩名女孩綁起來,告訴她們數到一千,然後將Polly綁架了。

在接下來的兩個月中,超過四千人協助搜尋Polly的下落。美國當紅的電視節目深入追蹤報導,甚至更替這個案件製作了專輯。

當時,綁架她的犯人Richard Davis其實早就是個通緝犯,因為加州公路巡警早就發佈了違反假釋令的通緝,任何警官都可以用這個罪名逮捕他。

但很遺憾的是,這通緝令只在加州公路巡警的無線電頻道上播放,也只有他們可以收聽的到。因為這個案件,加州公路巡警日後的通緝令都在所有的警方頻道上發送。

在這次的搜索救援行動當中,警官在附近的郊區遇到了車子卡在泥巴中的Davis,但是因為不知道這項通緝令,於是他們在盤問及詢問調度中心他的車牌號碼後。(並不包括他的犯罪紀錄),警官們就讓他離開了。

據信,他稍後開到了一個偏遠的地點,並且將Polly殺害埋屍。

十一月三十號,警察在巡邏時逮捕了Davis,因為警官從通緝畫像認出了他。由於他的掌紋出現在小女孩的臥室中,他因此被起訴。四天之後,他帶著警方挖出了Polly的屍體。

Davis聲稱他從後方用布勒死了小女孩。雖然因為屍體已經腐化了超過一個月,無法證明他的說法,但就證據來看,他的說法似乎屬實。

Davis在1996年被高等法院陪審團求處死刑。在前次審判中,Davis甚至曾經侮辱受害者的家屬,激起全美憤慨。此人目前正在加州聖昆丁監獄等待死刑執行。

無辜小女孩Polly的死亡除了整個社會的憤怒之外,帶來了另外一個改變,1994年3月8號加州在極少反對,及輿論民眾大幅支持下,通過了全美最為嚴苛的「三振法案」。加州的三振法案在前兩次犯罪中有一個是嚴重犯罪或暴力犯罪(包含性侵、性侵未成年),而第三次刑罰必須加重為法定刑的三倍,至少二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得假釋,或交由法官裁量其他提高刑期的方式。

在此之後,洛杉磯地區的重刑案,特別是謀殺案的數量,從1992年的最高峰,降低到2010年的四分之一。

社會,本來就是在痛苦與不捨中發現自己的不足而緩緩進步。

但受害者的犧牲絕對不應該被簡化為「為了給我們上一課」而將之遺忘,因為這樣的一課會被遺忘,如果不將這痛苦與不捨轉化為社會的改變,他們的犧牲永遠都只是一週的新聞而已。

雲林少女被性侵累犯林國政殺害是我最近看到最為心痛的新聞。

林國政在獄中七次評估都有再犯的危險,出獄之後卻又因為行政機關層層推託而根本沒有接受輔導管制,最後受害的就是一個父母的掌上明珠,第一次出門騎腳踏車出遠門跟同學借課本就遭到毒手。

如果說社會應該要反省什麼?不如說這個社會應該要再多做什麼。

對於性侵這類犯罪再犯率極高的犯罪,為何修法措施永遠都在研議之中?

如果行政機關永遠都在研議,那該做什麼事情的就是我們這些社會大眾。

潔西卡法案(公佈性侵犯個資)、性侵累犯化學去勢、性侵累犯不得假釋、台灣的三振法案四管齊下才有機會保護我們的子女,但台灣現在一條都沒有。

(補充網友夏夜提供的報導,2007年的放學之狼蔣克輝事件: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47271)

上週,要求性侵犯出獄後強制登記並且追蹤,我們為了紀念葉于嘉小妹妹而稱呼之于嘉法案的修法草案已經開始連署。

社會的改變可以從我們自己開始,任何人,只要願意站起來做些什麼,就有可能改變社會。

Lucifer

而我們也會持續更新于嘉法案在立法院內的進度讓所有人知道的,我們要看著這個社會記取教訓,繼續往下走。

案由:本院邱委員毅等 人鑒於目前政府對於性侵害犯罪者的列管與追蹤機制未臻完備,且因資訊不夠完善與透明,使民眾無從得知相關性侵害犯罪者之訊息與行蹤,引發社會恐慌與不安,影響公共安全甚鉅。基此,為讓監控性侵害犯罪者的機制更趨完備,讓民眾得以知曉相關訊息,進行社區居住風險評估,進而提出因應與防範措施,杜絕性侵害犯罪者再犯,保障全體民眾人身安全,爰提出「性侵害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 目前政府對性侵害犯罪者僅以所謂的腳鐐監控,但成效不彰,近日雖強調將對性侵犯假釋、出獄後進行「無縫接軌」的嚴格監控機制,惟依照所謂「無縫接軌」的相關規劃,指受刑人檢察官報到後,檢察官進行曉諭、告知應接受評估及身心輔導教育及違反規定的相關處罰,而受刑人完成出監訊問筆錄後,隨後向負責假釋保護管束工作的觀護人報到,進行第一次約談,同時向婦幼隊完成登記報到,隨後前往指定醫院進行身心治療輔導教育課程,如受刑人戴上電子腳鐐電子監控於監控期間必須每天於監控時間開始前,前往派出所報到並簽到,綜上,主動權都是在性侵害犯罪者,政府只是被動接受性侵害犯罪者報到,並無任何積極防範措施,雖然性侵害犯罪者手拿著出獄關懷單,上面也明確告知如不去指定地點報到,將面臨一年有期徒刑或處以五萬的罰鍰,但這樣是否有足夠威脅性,令其不再犯,還是相當令人質疑。

二、 據相關研究指出連續暴力性侵害犯罪者的再犯罪率高達九成五,因為在病理上研究發現,連續性侵害犯罪者是極度缺乏自控力的,需要很大的社區監控協助,亦謂需要強大的外在力量來加以控制,這也是本修正法案的精神,透過公開資訊的公告,運用全民監控的力量來牽制性侵害犯罪者,使其感受到壓力,幫助其不再犯。

三、 目前依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對於性侵害犯罪者僅規範三年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惟性侵害犯罪案件並未有任何減緩,足見現今規範三年的心理治療成效有檢討空間,僅三年輔導教育似乎未能讓性侵害犯罪者心理層次產生足夠影響之成效,因此建議初犯者身心治療應延長年限為三年以上。

四、 另此次修正案強調為保護公眾安全,政府應將性侵害犯罪者的姓名、近三個月照片、住址、出生年月份、所犯之罪名、目前有無工作等資料公布於網路,以供民眾查詢,民眾只要輸入性侵害犯罪者之姓名即可檢索其犯罪紀錄。

五、 此外為確保資料的正確性及讓政府機關有效追蹤性侵害犯罪者,其必須每90天、居無定所者30天自動前往主管機關更新個人資料,期間如相關資料有所異動時,亦應於一個禮拜內主動跟主管機關進行更新,違反上述規定者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罰則,並得按日連續處罰。

六、 為避免犯罪者彼此間的互通有無,透過彼此經驗交流進而仿效彼此犯罪模式與呼朋結黨,配合衍生成為新的犯罪勢力,故明訂排除性侵害犯罪者可使用前項網路資訊的權利。

七、 另此修正法案主旨係在保護公眾安全,並非在持續懲處性侵害犯罪者,故雖公開或提供查詢之用,惟明訂只能用在維護公眾安全之意旨,不得作為騷擾、攻擊或其他用途使用,違者訂定相關罰責。

0502更新

今日總連署情形

(2人)共同提案:蔣乃辛、盧秀燕。
(15人)連署:林明溱、張嘉郡、王廷升、紀國棟、蔣孝嚴、劉盛良、侯彩鳳、蔡正元、吳清池、陳根德、楊瓊瓔、朱鳳芝、簡東明、郭素春、林鴻池。

(本文資料請參見維基百科Polly Hannah Klaas等相關條目,本文原刊載於非凡新聞週刊)

寄信給葉爸爸葉媽媽的活動還在持續進行中,我們還在很努力的募集小小圖書館~~~

請見下面連結~~~

https://www.fantasy.tw/NES/

在一個月之內,有七千三百四十六人連署要求將法案命名為于嘉法案。

https://www.facebook.com/event.php?eid=180980995281690

2011年5月4日最新的進展,連署人數已達門檻,今日將送進司法委員會進行後續審查作業。

最後提案及連署人數共19人。
提案人:邱毅、蔣乃辛、盧秀燕。
連署人:林明溱、張嘉郡、王廷升、紀國棟、蔣孝嚴、劉盛良、侯彩鳳、蔡正元、吳清池、陳根德、楊瓊瓔、朱鳳芝、簡東明、郭素春、林鴻池、徐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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