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3-10 , 星期四

文章分類:舊文章

不久之前有人介紹我上台座談時,竟然介紹我是什麼社會運動工作者。

我想我一點也不夠資格當什麼社會運動工作者。

如果你要問我如何改變這個社會,我也沒辦法告訴你一個一定有用的方法。

我只知道,如果有耐心,盡可能的去努力和說服大多數人,不管社會有多麼龐大,不管目標有多麼難以達成,都是有希望的。

這樣才有可能推動社會往前,才有可能獲得共識,才有可能真正幫助到那些你想要,你覺得應該要幫助的那些人。

但如果你只是想要找外國人告狀,只是想發表幾篇文章,只是大呼政府應該怎麼樣怎麼樣,找外國組織或是政府來威脅;如果你拒絕溝通,只想出出風頭,如果你拒絕真的解決問題,只想上上媒體…..

如果你只想要做簡單的事情,卻不想要做正確的事情,那麼社會真的沒有那麼容易改變。

一年以前的三月二十七號,幾千個人來到凱達格蘭大道,或站或坐。

我們在一個漆黑的夜裡,聽了幾位在漫長漆黑的司法正義之路上同樣孤單的受害者家屬的故事。

溫度不高,但我們卻覺得寒冷。

因為他們所經歷的,都是我們不願意想像,甚至沒有辦法想像的事情。

如果你當天曾經參與,或者是錯過了那一天的晚上。

一年之後,你應該要去蓮娜的網站回憶一下,看看那天是什麼樣的情形。

https://lannacheer.pixnet.net/blog/post/30774110

許多人在那一天來到現場,因為我們所沒做到的,因為我們所虧欠那些受害者家屬的。

已經離開我們的人,永遠也沒有辦法呼喚回來。

已經被剝奪的生命,再也不可能重回我們身邊。

他們所遭遇到的痛苦,也絕非我們能夠想像。

我們只能陪著家屬在那邊一起回憶。

一起思索他們原先可能有的美好未來。

一起,讓他們知道,我們是站在他們那邊的。

而亡者,也絕非像某些法律專家冷血所言:「死人是沒有人權的。」

他們所留給我們的教訓,就是如何讓這個社會變得更好。

如何不要再讓其他人經歷他們所經歷的。

那一夜,很多人落淚,很多人這才發現原來我們虧欠他們那麼多。

張家姊妹的無奈。

黃秋閔的有口難言。

何爸爸的悲憤。

林小隊長家人的四處奔走卻處處碰壁。

但如果那一夜的淚水就這樣結束了。

那我們真的是沽名釣譽。

那我們真的只是消費社會事件。







如果我們什麼都沒做,那一晚義工的汗水,那一晚參與者淚水就白流了。

但,我知道,如果有耐心,如果盡可能的去努力和說服大多數人,不管社會有多麼龐大,不管目標有多麼難以達成,都是有希望的。

所以我們投書,我們尋求支持,我們開始研究法律的疏漏之處。

經過很多人的幫忙和努力,我們開始試著研究和修改相關的法律,刑事訴訟法、被害人保護法都是修改的目標和對象。

這中間還是經過很多人的努力和協助,我們才有可能提出最初步的修改概念。

特別需要感謝的是孫大千委員,因為修法這件事情並不是非常吸引媒體目光的事情,如果只是為了曝光,他有更簡單的事情可以做。

他的法案助理黃小姐也花了很大的功夫協助我們提出法案,和跟各部會單位聯絡,在各單位初期回應十分冷淡的時候,孫大千委員和辦公室的成員都沒有放棄這個提案和努力。

這真的很辛苦,如果你願意的話,也可以打電話到孫委員的辦公室跟他們說聲謝謝和加油。

國會研究室:02-2358-6881;02-2358-6136

也因此,在經過了很長一段時間的努力之後,法案初步的修改終於在2010年的十一月召開了第一次的公聽會。(一開始先針對的是刑事訴訟法中的被害人權益)

林小隊長的家人,也到了現場,說明了受害者家屬當年甚至沒有收到判決書、以及檢察官疏失最後卻由被害者家屬承擔的過程。

你可以看看這段影片瞭解一下其中部分的過程。


(簡短預告版)


(這是公聽會的完整內容,一小時半左右,你想看完整版的話可以去Youtube上面看。)

我當然知道這中間花了很長的時間,但是說真的,我們也是花了同樣久的時間才窺視到我國的法律究竟有多少地方需要,和應該被修正。

像是我們修正的前幾部分就是一位匿名的司法官在參與我們活動之後,義務提出的實務面經驗。

你知道在我國目前的刑事訴訟法中,並沒有禁止被告「騷擾」被害人嗎?也就是說,犯罪者可以每天到被害人家門口「打招呼」或「經過」,只要沒有恐嚇或危害的行為,就不會受限?

甚至如果原先被羈押的被告被釋放了,告訴人完全沒有機會知道,連隱藏行蹤都來不及……

甚至由於法律的原則問題,刑事訴訟法的規範中並沒有要求審判長必需詢問被害人有無意見的作法,只要檢察官沒有意見,就代表沒有意見了,被害人並無表達意見的權利…..

案由:本院委員孫大千 等23人,鑒於現行刑事訴訟程序規定犯罪被害人之刑事追訴地位,於國家壟斷訴訟權後,對於犯罪被害人之權利救濟途徑顯有不足;我國法制下的犯罪被害人,僅為訴訟第三人的配角地位,其曾經享有的程序主導地位,在刑事訴訟演變的過程中逐漸受到剝奪,恐與憲法保障人權之精神有所扞格,誠有將現行制度進行微調之必要。在兼顧刑事訴訟之目的即發現真實、保障人權,並確保犯罪被害人程序參與之考量下,本席等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犯罪被害人在刑事追訴的每個階段所享有之權利,賦予其程序參與權及意見陳述權,以建構加害人及被害人對話和解的平台,期使動盪的法秩序盡速回歸和平。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 憲法基本權的功能在於保護人權,然非僅止於保護被告之人權,亦不應忽略犯罪被害人之基本人權。犯罪被害人是實際因犯罪而遭受侵害之人,在現行法國家壟斷刑罰權發動程序之體制下,其必須仰賴刑事追訴程序始能回復正義,然追訴犯罪乃確認國家刑罰權之有無,而非僅只於保護犯罪被害人,犯罪被害人往往成為刑事訴訟程序中沉默的一群,造成刑事程序之被害者人權空洞化的現象,爰有修正之必要。修正要點如下:

二、 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之部分:
告訴人聲請保全證據之權(刑事訴訟法第二一九條之四):現行法賦予檢察官或自訴人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之權,然告訴人若於偵查終結起訴後、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始知某證據有保全之必要,而檢察官未為證據保全之聲請時,應賦予告訴人如第219-1條之偵查中的獨立申請權利,以使告訴人的權利保護更加週延。

犯罪被害人之上訴權(刑事訴訟法第三四四條):現行規定,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有被告、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檢察官、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範圍甚廣;但為被告不利益上訴之人,只有檢察官及自訴人,兩相比較,顯然對被害者之權利保護不足;又若貿然擴大告訴人或被害人的獨立上訴權,恐使上訴浮濫。爰增設告訴代理人請求檢察官上訴之規定,以賦予被害人方較大的權利保護。

三、 保障被害人意見陳述權之部分:
明定禁止停止羈押之被告騷擾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一一六條之二):現行第116條之2第2項規定只包括「危害或恐嚇之行為」,而不包括「騷擾行為」,考量「騷擾行為」仍會使被害人陷入是否應勇於出庭作證的天人交戰,而有害於法院發現真實,爰有增訂「騷擾行為」的必要。

法院釋放羈押中之被告時有通知犯罪被害人之義務(刑事訴訟法第一二一條):為強化告訴人之保護,於法院釋放羈押中被告時,應賦予告訴人受通送達之權利,爰增訂第五項法院職權通知之規定。

被害人之意見陳述權(刑事訴訟法第二八八條之一):刑事訴訟法之當事人,只限於「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不包括告訴人。因此調查證據完畢,現行規定並未賦予告訴人就該證據表示意見之機會,為充分保障告訴人身為被害人之權利,爰増定本項規定,使其亦有對證據表示意見之權。

告訴代理人為律師時之權限(刑事訴訟法第二八九條):告訴人雖然得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但現行訴訟程序中,律師作為告訴代理人,幾無用武之地,對告訴人之權利保障恐有不足。因此,賦予告訴代理人為律師者,得參與言詞辯論之權利,以充實告訴人訴訟辯護之權。又基於審判中已有檢察官擔當訴訟,告訴代理人乃居於輔助之地位,爰規定告訴代理人論告之次序為最末,以明定其補充控訴之性質。第二項増定告訴人及其代理人得就課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權,以保障告訴人身為被害人,也應該擁有對被告刑度表示具體意見的權利。

四、 在兼顧刑事訴訟之目的即發現真實、保障人權,並確保犯罪被害人程序參與之考量下,本席希望藉著修法之方式,明定犯罪被害人在刑事追訴的每個階段所享有之權利,賦予其程序參與權及意見陳述權,以建構加害人及被害人對話和解的平台,期使動盪的法秩序盡速回歸和平。

提案人:孫大千
連署人:廖國棟 楊麗環 薛 凌 王進士 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林郁方 林鴻池 蕭景田
余 天 高志鵬 侯彩鳳 李鴻鈞 吳清池
蔡正元 盧秀燕 邱議瑩 簡肇棟 高金素梅
孔文吉 賴坤成

當然,我們知道這只是起步而已。

我們知道即使已經準備送進立法院的司法委員會研議,也還有很多個步驟。

我們也知道連一讀還沒開始,還需要很多努力。

我們也知道還有很多事情需要繼續關注,還有很多法律依然不夠完備。包含了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裡面的申請補償和救助的緩慢、長久時間,讓許多的家屬受盡折磨和痛苦等等等等……

但是我們還會繼續的。

因為這才是透過民主方式改變這個社會的方法。

因為這才是對的事情。

這才是值得堅持的事情。

另外,孫大千委員也準備要再提出我們之前討論很多次的性侵犯累犯不得假釋的法案,他特別請我們幫忙公佈出來(當然,據說他也在準備提出公佈性侵犯資料的台灣版梅根法案。)

我們很樂意協助他來做這些事情,但也希望有更多人能夠支持他所提出的法案和行動,白玫瑰運動的努力,也許不只是在法官法上開花結果,包含了性侵犯的法律,也都會跟著修改。

我相信,台灣會變得更進步的。

也許現在台灣不夠完美,但只要透過努力,透過修法,透過各種民主程序,透過各種對話和溝通,台灣就可以變得更進步。

我當然知道目前台灣的廢死團體的作法並不是這樣。

容我引述PTT一位網友isaluku的說法:「他們的訴求對象從來就不是一般平民老百姓,他們只願意跟政府高層、學界、外國政府、媒體對話,而且走的是擒賊先擒王戰術,越級打怪+開外掛,用這種曖昧、低調、迴避與廣大輿論衝突的方式持續不斷作戰。

簡單的來講,他們就是用極有限的資源和人力,試圖去控制人數也極有限但是卻掌握權力的人,例如王清風。

但我們不正是因為與他們不同,所以才值得驕傲嗎?

因為我們相信真正的人權,是要透過民主的流程來改進的。只與權貴、只與外國政府對話,只與菁英團體溝通的菁英從來無法改變社會,從來無法獲得社會大眾的真正支持。

我們跟你們不同,我們選擇做正確的事情,而不是簡單的事情。

我們不會逃避,我們不會只做輕鬆的事情,我們不會只顧著阻止刑罰執行,卻懶得去真正改變法律。

我們不會只出一張嘴,我們會捲起袖子來動手改變。

所以這是我們留給你們的範例,這是我們給你們的示範。

當然,我們更不認為拿司法和主權獨立所交換的任何利益是值得的。

所以,我們也不可能同意近來歐盟的行為。

所以,要請你來參加這個粉絲團,表達你的意見。

https://www.facebook.com/SayNoToEU

歐盟屢屢用廢除死刑才是普世價值為理由,用各種手段無所不用其極的要求台灣在不經民主流程、不經國民共識的狀況下違反法律停止執行死刑,這點已經超越了民主國家對其他國家及不同文化應有的尊重。

廢除死刑與否,應該由台灣的全體國民共同討論,凝聚共識,最後以立法流程來決定最後結果;但絕對不是用告洋狀、外國施壓的方式來停止台灣的司法執行。

如果台灣政府和國民就此低頭,那才會讓我們成為世界上沒人瞧得起的國家,沒人瞧得起的國民。

德國甚至還召見我國代表針對此事表達不滿,侵犯我國主權甚巨。

希望大家來參與這個粉絲團,表達你對於歐盟的不滿,也才能夠讓我國的外交官員挺起胸膛告訴歐盟,我國大多數人反對你們干涉內政,請你們住手!不要再干涉台灣的民主與司法!

Lucifer

https://www.facebook.com/SayNoTo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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