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5-28 , 星期三

文章分類:舊文章

就像阿宅相信科技可以解決一切問題一樣……

這是很多年之前在我網路上瞎逛時看到的。

有些人相信法律可以解決一切問題…..

不管這事件多麼誇張都是一樣……

不知道法官會不會科科笑。

Lucifer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民事類

【裁判字號】89,訴,3041
【裁判日期】891115
【裁判案由】確認中華民國為白癡國家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一號
  原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中華民國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台灣高等法院
  法定代理人 吳啟賓
當事人間確認中華民國為白癡國家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陳述均如附件。
三、證據:提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七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九二號、七十三年度訴字第
一一三○號判決。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七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九號民事判決理由
分別違背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六
條規定;同院七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九二號判決理由,除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條之一規定外,另違背建築法第十四條規定,致伊居住權被侵害;而台北縣政府
拆除伊之房屋,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並聲請訴訟救助,但為被告台灣高等法院
以不能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無資力駁回。因此,請求確認如附件所述聲明

二、按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
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定有明文;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
利益,須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此
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始為存在。(最高法院二十七年上字
第三一六號判例參照)。又原告之訴,依其所述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者,法
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為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所明定。查
本件原告之訴,依其所述之事實,欠缺權利保護要件,其訴顯無理由,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吳素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柯金珠

感謝摩卡兄提供正妹照片,但我真的不認識Nikki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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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只要一直亂發文,阿宅的灌水熱潮就會結束了嘛!阿宅暴動很好解決的呀!

好文傳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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