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5-05 , 星期一

文章分類:舊文章

我不久前才因為開放式課程跑了一趟香港,我們在香港的義工老馬熱情接待,吃到我腦袋都快爆炸了……

而且都碼是老馬出錢,所以我覺得很不好意思…..不過我在這個中間也聽了不少老馬講古!今天剛好趁著沒事,跟大家分享一下!

我要講的是有關於一個傳奇機構,叫做廉政公署的故事……^_^

老馬為什麼有資格跟我說廉政公署的故事哩?

因為很簡單,他在香港政府體系一路做到「行政主任」(Executive Director)的職務很多年之後才退休。這個職稱聽起來好像不怎麼大對吧?老馬也是很低調的。

實則不然,根據我自己打聽的結果,香港政府的制度比較特殊,基本上每個公務機關的頭都是由港府(或英國政府)直接指派的的政務官,而文官體系則是為了防弊而必須進行輪調,這些輪調的事務官必須在各單位之間轉移,避免因為待在一個職務過久而產生弊端。

所以,換句話說,行政主任這個職務就是該單位的事務官的頭了。

所以,有這樣資歷的人講古總該聽聽了吧?

老馬告訴我,全世界的法律中都是遵照無罪推定原則的,僅有香港(和其他極少數被視為落後的例外)有那麼一條行之有年,而且受到人民超過九成以上支持的「假設有罪,被告需證明其無罪」的法律。

無罪推定原則最主要的含義是:嫌疑人不負證明其清白的舉證責任,舉證責任由控方承擔,因此,它是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規則,從而也是刑事訴訟範疇「正當法律程序」的基石。此外,無罪推定原則還是「疑罪從無」和刑事被告之「沉默權」的存在根據。

為了保護被告權益,許多法律都視為保障緘默權為重要的規範之一,而無罪推定的最重要實務例子就是如果檢察官不能證明你有罪,那就是無罪開釋的結果。

不過,香港法律第 201 章 – 防止賄賂條例中的第十條「來歷不明財產的管有」這項規範,徹底的違反了之前所說的「無罪推定原則」。

它的原文是這樣的:

(1) 任何現任或曾任訂明人員的人─ (由2003年第14號第17條修訂)

(a) 維持高於與其現在或過去的公職薪俸相稱的生活水準;或
(b) 控制與其現在或過去的公職薪俸不相稱的金錢資源或財產,除非就其如何能維持該生活水準或就該等金錢資源或財產如何歸其控制向法庭作出圓滿解釋,否則即屬犯罪。

(2) 在因第(1)(b)款所訂罪行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法庭經顧及任何人與被控人關係的密切程度及其他情況後,如信納有理由相信該人為被控人以信託形式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代被控人持有金錢資源或財產,或因被控人的饋贈而獲取該等金錢資源或財產,則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該等金錢資源或財產須推定為由被控人控制。 (由1974年第9號第3條增補。由1996年第48號第3條修訂)

(3)-(4) (由1973年第56號第2條廢除)

(5) 在本條中,“公職薪俸”(official
emoluments) 包括根據《退休金條例》(第89章)、《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或《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第401章)須付的退休金或酬金。 (由1987年第36號第44條修訂;由1988年第85號第51條修訂;由1997年第19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97年第219號法律公告修訂)

這法律第一條所謂的對象其實就是所有曾任或現任的香港政府公職人員。

換句話說,簡單的解釋這一條的狀況是這樣的:凡現任或曾任香港政府公職的人,如果其享受的生活水平或擁有的財產與其現任或曾任的官職的收入不相稱者,必須向法庭説明其得以享受此種生活水平或擁有此等財富的原因,提不出合理解釋者即構成犯罪。

幹,這條法律有多威你知道嗎?

因為香港政府基本上中高階的官員所有薪資收入都是公開的,所以假設某個部長今年的收入是兩百萬新台幣,然後你接受雜誌採訪,說你平常最喜歡一瓶兩百萬的法國紅酒,一年要喝好幾瓶…..

根據這條法律,廉政公署就會上門來找你喝咖啡,因為你必須要說明為什麼一年可以喝掉價值好幾年薪水的紅酒。

如果你選擇沈默,或是講不出合理解釋來,就是有罪!

而且,根據第二條的規定,如果你說這紅酒是我老婆的,或者是那是我兒子給我喝的,他們兩個不是公務人員,所以不受這條法律限制…..

這也是不行!法官依據第二條的規定,可以主觀認定你妻子和兒子的金錢是來自於他們的親人,也就是部長你!除非你能夠提出相反證據,否則還是有罪!

部長也可以說這是我家族遺產、這是我抽獎抽到的、這是我在國外賭博賺來的,都可以。但部長就必須要提出這些收入的證據,如果沒有證據? 就是有罪!

有了這條法律作後盾,香港政府傳奇性的廉政公署就如同出閘猛虎一般從一個人員資源皆不足的新單位,成為獨立香港所有政府體系,僅受港督約束的超獨立辦案單位!

底下的資料取自《廉政公署》一書:


世界著名的研究組織「美國傳統基金會」和經濟自由指數報告,連續九年將香港評選為全球最自由的經濟體系,他們指出,香港的成功基於四大原因,其中首要的就是廉潔的政府,其次才是法治精神、獨立司法制度和低稅率制度。而國際諮詢機構「政經風險顧問公司」在二○○三年分別抽樣調查了一千零七十二名在亞洲工作的外籍雇員,瞭解他們對全球各地廉潔情況的看法。報告顯示,香港排名世界第十四位,比前一年上升一位。

 不僅一些國際機構對香港的清廉指數進行評估,香港廉署也對自己的工作進行評估,他們每年都會在市民中進行抽樣調查,以考察自己的工作實績。近年來,廉署的這項調查顯示,香港市民百分之九十八對廉政公署的工作表示肯定和支持。

 近三年來,香港廉政公署職員因觸犯法律而被司法機關調查或者起訴的,每年平均不超過三人,在廉署一千三百一十多名職員中,僅佔千分之二。而且,這些觸犯法律的職員中,幾乎沒有一例與職務犯罪相關。

  香港地區法律或者是廉政紀律中,沒有任何一條規定廉署工作人員不能投資股票交易,對於那些在廉署工作十年以上的資深人員來說,他們的收入不低,均屬於中產階層,有了積蓄便想到投資,而股票是投資的最好途徑。因此,將自己的錢投進股市,應該不算是過分的事,更與職務犯罪扯不上關係。但事實卻是,香港廉署一千三百多名職員中,竟沒有一人投資股票。這在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市民投資股票的香港,又是一個不可思議。

  廉署的一名高級職員說,香港是世界金融之都,廉署的主要職責之一,就是維持金融秩序。因此在實際工作中,很多工作人員都可能接觸到一些與股價變化相關的資訊,比如某家公司的財務狀況之類,利用這種消息賺錢是很容易的。這名高級職員表示,廉署人員之所以不參與股票交易,是覺得如果這樣做了,對普通投資者極不公平。

這些傳奇真是聽了讓人很難以相信,不過,想想看,能夠在這種機構任職真是超威的呀!

尤其是在以防止賄賂條例運作(喔,連香港公立大學教授也算是政府雇員)的尚方寶劍在手之下,難怪進了廉政公署,幾乎就出不來了呀~~~~難得有這種讓我看了竟然覺得很想參加的超級戰鬥單位呀!

底下附上一個有關香港知名四大探長故事的報導,四大探長在1976年被廉政公署追查之後,四人裡面至少有兩人是逃來台灣……,還有一人是在台灣壽終正寢,嗯嗯,只能說您真內行!

這篇故事中有一段韓森家屬試圖以香港政府超過起訴時效來抗辯的段落,法官的回應也是超威的!

韓森的家屬向法庭申請駁回律政司的訴訟,他們援引《時效條例》 中“涉及合約、侵權行為或清算帳項的訴訟,不可於訴訟因由產生的六年後提出”的條款,指政府早於1976年前即已知悉韓森貪汙行徑,卻遲至2000年3月 才入稟法院要求追索貪贓,已超過法定時限。

但法官在判詞中表示,韓森作為政府雇員,對其雇主擁有“受託責任”,“在韓森收取賄賂之時,政府便已即刻成為信託的受益人……其受賄得來的財產從未屬於過韓森,而是應該屬於香港政府”。

喔喔,這篇文章字太多啦!

讓我來附上一張大圖再來看最後的故事好了……

感謝史旺基大人提供大圖:

https://swanbear.blogspot.com/

即使貪官已死也不罷手的廉政公署

香港廉署窮追“外逃貪官”韓森達35年之久,不久之前終於追回其過億資產。香港廉署沒有滿足於贓款的“如數”追繳,由於資產升值等原因,韓森的家人所交出 的總值高達1.4億港元的資產,是韓森當初貪汙數額的整整35倍!香港廉政公署通過法律手段徹底剝奪腐敗分子及其家人的既得利益,真正讓貪官傾家蕩產、身 敗名裂。

為此,記者近日採訪了香港廉政公署。香港廉政公署官員對記者強調說,雖然香港被稱為世界上的一塊廉潔之地,但是我們認為做得 還遠遠不夠,我們是一天也不敢鬆懈啊。光有制度也不行,需要社會方方面面的大力支持,尤其是需要新聞媒體輿論的監督,要讓貪官成過街老鼠,人人喊打。此次 韓森貪汙案的最後懲處,是香港廉政公署創下了一個反貪的先例。不管貪官逃到哪裡,但是逃不過廉政公署的視線,哪怕貪官死了,也決不放過。貪汙的錢款,本金 利息一起算,因為公款的利息也姓“公”,贓款的利息也姓“贓”。

香港廉政公署官員告訴記者,目前仍有22名前警務人員和5名前公務員的貪汙贓款仍在追討,決不鬆手,只要是貪汙款,不論死活都要把贓款追回來。

不明財產就是罪:你的415萬元哪裡來?

據瞭解,韓森綽號“肥仔B”、花名“長洲仔”,是地道的香港人。香港廉政公署稱,1940年,韓森加入當時的皇家香港員警隊,1969年升為總華探長。

隨 著官職不斷提升,韓森撈得盆滿缽滿,買屋買田又買地,物業遍佈何文田豪宅區以及繁華的西洋菜街、通菜街,這些物業全是1960年至1970年韓森影響力最 大的時候買的。部分交易記錄顯示,韓森購買上述物業多用現金,絕少採用擔保貸款的方式。韓森行事謹慎,全部物業均由妻子及母親的名義買入,還做了信託聲 明,稱部分物業是用子女的錢買的,由長輩代為持有,企圖瞞天過海。此外,韓森還有124萬港元的商業投資,包括名車、名表、珠寶以及約70萬港元的銀行存 款。

至1971年8月退休離港,他擁有的資產與官職收入極不相稱。在警隊服務長達31年期間,他薪水收入大約僅為19.3852萬元。但在1971年退休時,他的資產總值已超過415萬元,超出官職收入20多倍,差距之大令人震驚。於是廉政公署介入調查。

上世紀70年代後,腐敗現象早已令香港民怨沸騰。當時新港督麥理浩履新後,表示要打擊腐敗,韓森自覺不妙,開始為自己鋪設後路。1971年8月,只做了幾個月總探長的韓森提前退休。1974年移民加拿大,後潛逃至臺灣。

韓森外逃,警方長期追捕,韓森輾轉世界一些城市逃匿,多年來無一日不處於驚慌之中,無法安享不義之財,最後客死異鄉。

廉政公署35年如一日窮追不捨

1976年2月,港府頒令通緝韓森,廉署引用《防止賄賂條例》,起訴韓森財富與官職收入不相稱。此案理想的結果是將韓森緝拿歸案,定罪判監並充公他所有的贓款,法律公義得到完全伸張,但是由於當時韓森已經移居加拿大,通緝和追討相當曲折。

1976年6月22日,加拿大警方根據香港廉署發出的要求引渡檔,在溫哥華的韓森豪宅中將其逮捕。監禁五天后,韓森以25萬加元獲得保釋,不過法官收走了韓森的英國等三本護照。

1977 年3月2日,引渡聆訊正式開始。香港廉署援引《防止賄賂條例》第十條,指韓森財產與擔任公職的收入不符,要求將其從加拿大引渡回港。但韓森的律師指出,港 府對韓的指控未能引用加拿大1970年修訂的《逃犯法例》,加拿大聯邦法院最終判韓森上訴獲勝,聆訊終止。韓森被釋放,三本護照也獲歸還。

1978年1月24日,加拿大聯邦上訴法院下令再次拘捕韓森,並重新開始有關引渡的聆訊,但此時韓已經潛逃至臺灣。由於香港與臺灣之間並無引渡安排,廉署對於潛逃臺灣的韓森一直束手無策。

當 年參與韓森案調查的廉署執行處前副處長徐家傑表示,廉署當時只是一個新機構,經濟資源和調查人員不多,負責反貪案件的舉報、調查等任務的執行處人員更是少 得可憐,一組人員同時調查幾宗大案,通宵達旦地工作是經常的事。韓森出逃,令調查工作困難重重,“當時手上有很多資料,卻找不到人,我們的挫折感很大!我 們以為他會回港探親,但後來他去了加拿大,我們沒法引渡;最後他棄保潛逃去了臺灣,廉署雖無辦法,但是從不放棄追擊。”

貪官死了,也決不放過要把贓款追回

引渡未果,一直令香港廉政公署上下耿耿於懷。1999年8月,韓森在臺灣去世。香港廉署無法刑事起訴一個死人,改為通過民事訴訟方式,向韓森的遺產受益人展開追討,令韓森的資產數目曝光。

2000 年,香港律政司提起訴訟,申請將涉案物業凍結及充公,並向韓森遺屬追討涉嫌貪汙得來的資產。韓森的家屬向法庭申請駁回律政司的訴訟,他們援引《時效條例》 中“涉及合約、侵權行為或清算帳項的訴訟,不可於訴訟因由產生的六年後提出”的條款,指政府早於1976年前即已知悉韓森貪汙行徑,卻遲至2000年3月 才入稟法院要求追索貪贓,已超過法定時限。

但法官在判詞中表示,韓森作為政府雇員,對其雇主擁有“受託責任”,“在韓森收取賄賂之時,政府便已即刻成為信託的受益人……其受賄得來的財產從未屬於過韓森,而是應該屬於香港政府”。

法 官指律政司並非基於韓森受賄行為提出訴訟,而是根據《信託法》,向韓森取回他應向政府交付的信託收益。同樣,根據《時效條例》規定,如“關乎任何欺詐或欺 詐性違反信託,而受託人乃其中一方或參與者”,涉及信託財產的訴訟不受起訴時間限制,故法院裁決律政司的起訴並不受時間約束。

經過 30多年的不懈奮戰,香港廉署最終追討到已故貪官韓森的過億資產。香港廉署沒有滿足於贓款的“如數”追繳,由於資產升值等原因,韓森家屬於35年後交出的 資產,是其當初貪汙數額的整整35倍。韓森一案,問題複雜,香港廉政公署調查了眾多相關人員,輾轉了世界不少城市,準備了上萬頁的檔,經過了幾代人的不 懈努力,成本和付出很大,但它彰顯了法律精神,表明了廉政公署不惜代價反貪汙的決心,這也是香港成為廉政之都的精神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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