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11-14 , 星期三

文章分類:舊文章

庭上,在下異議阿里…不是,在下是成步堂龍一,今日申請重新開庭之源由乃因為請求庭上重新檢證9527一案,此案為原告劉哲廷及其友人控告李磊兒參加中國時報2007文學獎新詩獎得獎作品《沈靜的眼睛》一文抄襲其舊作《Dear Howard》一文。

相關事件之發起與討論,請庭上參閱卷證一:◎我喜歡坐在你的位置看海的樣子

本案經由合議庭法官:余光中、初安民、陳育虹、蔡淑玲四人撰寫以下判決理由:
1.〈Dear Howard〉的作品完成日期,確實早於〈我喜歡坐在你的位置看海的樣子〉,就時間差而論,絕無可能前者模仿後者。
2.〈我喜歡坐在你的位置看海的樣子〉的內涵、意象或詩句,都跟〈Dear Howard〉相近相似,甚至篇幅也差不多。
3.〈我喜歡坐在你的位置看海的樣子〉一詩,違背了基本的寫作倫理,該詩已不能稱之為創作。

並根據上述三項理由,四位法官一致認為,《我喜歡坐在你的位置看海的樣子》一文抄襲有罪確定

相關有罪判決及報導,請庭上參閱卷證二:取消本屆時報文學獎 新詩首獎獲獎資格

案件發生已經超過一個月,網路上相關搜尋及證據皆已遭到污染,若搜尋相關關鍵字所呈現出之結果多半為討論社群或書籤網站之貼文,難以追溯原始網站之狀態……

而我,成步堂龍一,今日在掌握相關證據之後,要在此向庭上提出異議!

我,成步堂龍一,要在此利用單純的科學證據與邏輯推理,證明前合議庭所採用之證據有科學上之謬誤與瑕疵,因此違反了1948年12月10日在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這一聯合國文件中所聲明的「無罪推定原則」,該宣言第11條(一)規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

而基於此一原則,被告在刑事程序中毋須主動證明自己無罪,因為被告本由法律推定為無罪;若要推翻這個法律效果,必須使審判者獲致的心證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的程度。

前述合議庭法官四人做出之有罪判決皆建立於其判決書理由一:發文時間判定上絕不可能出錯上,並由而推導出後續之創作倫理及詩體分析之二、三條。

在此,我,成步堂龍一,將在不取得Blogspot/Blogger以及Google任何相關企業的配合下,證明四位合議庭法官之判決理由一不‧成‧立!

庭上,請見證據A:

這是我,成步堂龍一今天(2007/11/14)所申請與原告相同的Blog系統服務。為了證明這是今天申請的網站,我刻意發表了三篇標明了小弟與好友Keroro和鍾愛座機鋼彈為名的文章,每篇篇名並且標明當時發文的時間,以避免造成庭上混淆。

在經過專家證人指導操作之後,庭上,請見證據B:

透過Blogspot內建的功能,我們很輕易的將發文時間由標題所說明的時間,分別改為2007年10月14日、2006年11月14日、2005年6月14日,且在系統上看起來完全無異樣。包括了左邊的Archive部分,也都如同正常編篡一樣的照著列表和時間排序。

是的,庭上,我,成步堂龍一,當然已經預料到控方會在此提出證據,說明在Blogspot系統下,即使我們可以修改發文時間,但發文的編號和連結是跟隨第一次發文的時間而決定的,所以依舊無法修改。

庭上,請見證據C:

的確,在這張圖中我們可以看到,修改過發文時間的文章其超鏈結依舊不變。所以難道我們的邏輯推論在此遇到了無法超越的高牆了嗎?難道我,成步堂龍一,在此將會遭遇到敗北的危機嗎?

庭上,請直接連結本席提供之網頁連結,請書記官記錄此為證據D:

https://luciferpr.blogspot.com/

庭上,確實已經張貼確定時間的文章不能回頭修改其超連結,或者說有此種方法,但我們的專家證人不知情。

但是庭上,如果今天我們用的是另一種方法呢?如果我們是在發文的當時就將文章的時間設定為兩年前呢?

書記官,請連結本席提供之前述Blog之網頁連結:

https://luciferpr.blogspot.com/2004/06/dear-howard.html

並記錄目前之日期確實為2007年11月14日,將本連結列為證據E。

庭上,請參閱本網頁截圖,書記官請紀錄其為證據F。

庭上,若前次合議庭之法官認定之邏輯及證據有效,是否我,成步堂龍一,能僅以Blogspot之可以修改至完全符合原告網頁規範、流水號及日期之同名、同內容文章,在此指控原告聲稱於2005年6月14發表之文章《Dear Howard》

https://colony1979.blogspot.com/2005/06/dear-howard.html

抄襲本席於2004年6月14日發表之同名文章《Dear Howard》?

https://luciferpr.blogspot.com/2004/06/dear-howard.html

庭上?

庭上,我看見你搖頭了。

當然不行!

因為剛剛經由我,成步堂龍一的推導和證明,已經確切證實Blogspot的發文日期可以修改至完全符合原告網頁標準之內容文章,但該文章卻是發表於2007年11月14日!

因此,合議庭四位法官的判決理由第一條之絕對性並不成立!

當然,我們就可以在此援引「無罪推定原則」,要求原告提出被告有罪之證明,以達致審判者「毫無合理懷疑」之程度,並且以此而要求庭上無罪開釋被告。

但是,我,成步堂龍一,是傳奇的逆轉裁判,是法庭的良心,所以我,不會單純的只以「無罪推定原則」要求原告撤回告訴,要求庭上無罪開釋,而是我要證明原告除了Blogspot上可以修改時間和內文的電磁記錄之外,竟然沒有任何第三方公正之電磁記錄證明足以確認2005年6月時,原告的Blog上存在這篇標名為《Dear Howard》之文章!

當然,庭上,我很清楚的知道控方一定會援引真田信村所發表的《從2007中時文學獎疑似抄襲事件淺談認清網頁庫存機制之必要》一文。

因此,我搶先一步在此提出,請納為證據G,請注意真田信村兄在文內推導歸納之後得出結論為目前之證據無法判別兩造雙方是否有抄襲之行為發生。

不過,我,成步堂龍一,將在此證明運用更先進的Internet Archive搜尋技術,將如同上次的「無名小站事件」一樣協助我們找到真相,或者說,什麼不是真相!(相關技術說明請見該網頁)

首先,庭上,我們直接在 Way back machine中直接輸入《菌落病歷》網站的網址連結:

其結果為證據H,顯示該網頁在過去總共有五個不同時間的存檔,進入2007年之後,Internet Archive則是尚未對其進行建檔的工作。因此對該Blog來說,一個由中立第三方所提供的Internet Archive服務所提供的存檔服務僅到2006年6月18日為止,換句話說,在那之後上傳或張貼的文章多半尚未被其所收錄。

於是我們在該系統中直接輸入《Dear Howard》一文的連結:

https://colony1979.blogspot.com/2005/06/dear-howard.html

試圖檢查在過去Wayback Machine儲存網路上所有資料的時候,是否有這個網頁的存檔。其結果如同證據I一樣,

竟然完全沒有任何符合其連結的網頁存檔?!

而我,成步堂龍一,當然不會就此輕率的指控該篇文章顯然在2006年6月18日之前不存在於該網頁上。因為當我們在作進一步的檢查,針對所有Internet Archive對此Blog所做的146個結果作徹底的搜查時,我們發現了一個有趣的事實!

原告的運氣實在不好,請書記官記錄證據J

在Internet Archive的146頁網頁存檔中,正巧疏漏了2005年整個六月的所有網頁紀錄,因此,我們無法直接確認當時是否存在Dear Howard這篇文章。

但是我,成步堂龍一,並沒有這麼簡單就放棄!我想到了或許可以利用2005年七月份的文章,透過該Blog的「Previous Post」功能來查詢是否能夠看到該文章當時是否存在於列表當中。

於是,庭上,我們利用七月份的last-words-suicide-notes.html 一文的存檔,試圖找到六月份的Previous Post的文章,此連結及截圖為證據K: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60302035041/colony1979.blogspot.com/2005/07/last-words-suicide-notes.html

但我們卻意外發現,在目前的Blog中《Dear Howard》文章之上的作品為《窗兩則》,再之上則是《Christine Mika》,但這裡卻於網頁存檔中出現了一個不存在於目前Blog上的文章:《舊記| 曼陀羅》。

其舊有連結為 https://colony1979.blogspot.com/2005/06/blog-post_17.html
(但目前已經不存在)

更進一步的搜尋則揭露了證據L: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60302035100/colony1979.blogspot.com/2005/07/le-ciel-est-bleumagic-world.html

我們證實了網頁存檔文章當年的(於2006年3月收錄存檔時)狀態是《窗兩則》→《舊記| 曼陀羅》→《Christine Mika》,姑且不論曼陀羅這篇文章到哪裡去了,我,成步堂龍一目前最關切的是,截至目前為止,Internet Archive中的資料都沒有任何第三方中立電磁記錄的證據可以證明《Dear Howard》一文當年存在於2005年6月的紀錄中。

好不容易,根據計算,在colorsmusiccumbia.html一文中的Previous Post中,將可以看到《窗兩則》下面的文章是否名為《Dear Howard》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50723075259/colony1979.blogspot.com/2005/07/colorsmusiccumbia.html

但沒想到,庭上,在該頁點擊之後的結果卻是附件M的結果:

該網頁正好發生系統意外狀況沒有被收錄進去!

換句話說,在我,成步堂龍一毫無偏頗,盡心盡力的搜尋之下,竟然找不到任何中立第三方的電磁記錄或資料足以證明2005年6月時,在「菌落病歷」Blog上存在《Dear Howard》此篇文章!

因此,我,成步堂龍一在此提出異議!

首先,我,成步堂龍一已經證明了Blogspot的發文時間及連結可以被修改到符合原告目前網頁之狀態。

其次,我,成步堂龍一,也無法為原告找到任何中立第三方的電磁記錄或資料足以證明2005年6月時,在「菌落病歷」Blog上存在《Dear Howard》此篇文章!

在此刑事案件中,我,成步堂龍一,既已推翻原先科學日期證據之可信性,原告又無法以科學證據完成被告有罪之證明,甚且網路上無法尋獲任何足以證明原告該文章存在於2005年6月之「菌落病歷」Blog上的中立第三方電磁記錄!

因此,我,成步堂龍一,在此要求庭上無罪開釋被告!

媽的,寫的我頭都昏了,幹,是誰跟我說《逆轉裁判》很好玩的~~~是誰~~~

Lucifer

好文傳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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